2020-10-16
山東稅務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小型微利企業的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2020年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透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3☁•、企業在2020年度購入的車輛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裝置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裝置☁•、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裝置☁•、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另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裝置▩☁·,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本年累計金額如何填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附件1填報說明規定◕▩:“對應欄次的‘本年累計金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本年累計金額✘↟₪。”
5☁•、農業生產合作社▩☁·,種植水果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免徵企業所得稅✘↟₪。
6☁•、企業跨省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三)項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7☁•、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8☁•、企業應對疫情的公益性捐贈▩☁·,是否可以繼續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9☁•、山東省內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的總分機構▩☁·,總機構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如何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
答◕▩:根據《關於印發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預〔2018〕9號)第十一條規定◕▩:“總機構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總機構☁•、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在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並及時通知到二級分支機構✘↟₪。”
10☁•、居民企業一次性收取了兩年的租金▩☁·,如何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確認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11☁•、如果我已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是否還應代收代繳車船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第二條規定◕▩:“(五)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12☁•、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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